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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名称: 日志总数:336 评论数量:1090 留言数量:2 访问次数:2385788 建立时间:2004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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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聊吧]一点困惑 原创空间, 情感绿洲
我不能发帖子呢?难道我触犯了右派利益吗?岂有此理!!!!!!!!!11 发表于 2005/3/3 11:05:3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http://auto.qianlong.com/36/2003/10/29/68@1676458.htm
“撞了白撞”
“撞了白撞”1998年9月10日,沈阳市以政府令颁布实施的《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五种交通事故行人负全责,其中包括:规定:“行人违章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线、在机动车道内行走、进入封闭式机动车专用道和在机动车专用道内逗留等情况下,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因其中规定了多种事故情况机动车不负责任,被媒体和民间广泛演绎为“撞了白撞”。
1999年《办法》在沈阳出台的背景是,经过多年的交通整治,沈阳市机动车违章率大幅下降。城市交通的另一主体——行人和骑车人肆无忌惮地与机动车抢道所造成的交通拥堵现象日益凸显出来。据说,当时非常欢迎,有法可依了,处理起来简单快速。据介绍,《办法》只是把常见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进行了细化、明晰化,其本质体现了在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中,车辆行人要“各行其道”,处理交通事故要“以责论处”,这也是我国历部交通法规中一直明确规定的原则。 大概很少有人能在事先预料到,《办法》会被概括成“撞了白撞”这个语言。对于“撞了白撞”的说法是否恰当,国内理论界已经有了共识——这种说法较为片面。实际操作中,各地交管部门确定损害赔偿时仍然执行国家规定的无责赔偿的决定,也就是说,行人违章与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即使机动车无责任,也要向受到伤害的行人支付损失的10%无责赔偿。
2000年,“撞了白撞”以极高的呼声入选新浪网评选的2000年全国流行语之一,反映出一个时代的总体心态。在一片质疑和叫好声中,国内许多城市纷纷北上取经,大多城市相继制定了和沈阳类似的地方交通条例。
“撞了白撞”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撞了白撞”说法一度在一些地方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中流行,并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争论。2003年,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发草案对于交通事故中行人受伤害给予特别保护,规定机动车一方必须承担责任,“撞了白撞”的说法未被采纳。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本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该草案三次审议稿中还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以保险金额两倍罚款。
草案三次审议稿又增加了一条对交警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交通警察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实行无过失原则,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乙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责任承担方式是过错原则。
而2002年时候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修改中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金额范围内寓意赔偿;人身伤亡损失超过投保金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民事责任。这种责任承担方式是过错原则。
一些国家已从过去采用的无过失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即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在驾驶时对交通安全已尽了高度注意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而有些国家则仍然实行无过失原则。
第三者责任险
是国家强制投保的险种,不保不能验车。(这其实存在一个法律盲区,是执法不严的结果。第三者责任险既然是国家强制投保的险种,那么就应该强制每辆机动车都应该投保,怎么又出现一个所谓“不保不能验车”的说法呢。就因为这一说法,才致使许多机动车为了“省钱”平时不投第三者责任险而只在验车时才投保应付,从而强制险不能强制执行,才出现“第三者责任险”和“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不同说法。)
其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者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以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规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要根据需要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等几个档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般私家车可以选择投保10万元或20万元。 但在实际保险合同的签定过程中,赔偿限额超过一定的金额,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双方同意后投保。
关于保险赔偿:(1)赔偿项目:被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小心撞了他人或他人的财产,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机动者驾驶者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替机动车驾驶者赔给他人,包括伤亡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2)赔偿额度: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驾驶者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赔偿所有应赔偿总金额的80%-95%(其余部分为保险条款规定的免于赔偿部分)。被保险人(机动车驾驶者)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赔偿80%,负主要责任的赔偿85%,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的赔偿90%,被保险人负次要责任的赔偿95%。
无过失责任险
保险责任: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但这一损失不是由于机动车驾驶者的过失,而是由于对方的责任造成的,而被保人拒绝赔偿未果,对于被保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公司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负责赔偿。
保额的确定: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内选择相应的档次。即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无过失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可选择5万或10万。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无过失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可选择5万、10万、或20万。
关于保险赔偿: (1)赔偿项目: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地区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赔偿限额内赔偿。(2)赔偿额度:每次事故应赔偿损失总金额的8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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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一点困惑 原创空间, 情感绿洲
我不能发帖子呢?难道我触犯了右派利益吗?岂有此理!!!!!!!!!11发表评论于2005/3/3 13:21:40 |
前段时间看了一些关于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的报道,可是被太多的法律术语弄的一头雾水,如入迷宫。不禁感叹法律可真难啊,象我这样自认文化程度还不是很低的人都不明白,不知还有多少人能从媒体报道中能明窥新交法的含义。今早通过搜索一些术语,自己对新交法中的一些历史和术语做了一个归纳。通过这个工作,自认为现在对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思想有了一些了解。而新交法的基本思想应该说还是比较清晰的。
在以前,我国没有统一的交通法,出现交通事故和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主要是依据《民法通则》,由于各个地方的理解不同,地方自行制定各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这样在出现交通事故时各个地方在责任处理和纠纷解决时存在不少混乱。
在1999年沈阳制定了沈阳《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后,不少地方相继出台了类似的管理条例。这些条例对于人们最关注的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和纠纷时采取的是过错原则,即在某些情况下(主要是行人没有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时),往往是由行人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和后果。于是就出现了“撞了白撞”的说法。
而现在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思想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在出现交通事故时,要按照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各方的责任来处理善后纠纷。按我的理解是,即使行人没有没有遵守交通规则而出现交通事故,也不能把事故责任完全推脱到行人身上;而应该是认真取证,合理判定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责任分担,按照各自的责任分担来处理纠纷。责任划分上是如此,在事故善后时,应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积极对受害者进行救治和补偿,这就涉及到损失赔偿和救济金的问题。
如上所言,新交法对出现交通事故时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第三者责任险和救济金执行的问题。我国早先的实际情况中,由于第三者责任险并不是强制执行的,即有的机动车驾驶者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而有的驾驶者没有投保。显然,在投保和未投保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对于机动车方和非机动车方都是不同的(尤其是是理赔方面)。而现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第三者责任险为强制险,即任何机动车驾驶者都必须投保。这从其本意而言是为了保护弱者、对非机动车一方是保护和有益的。而现在对新交法出现了这么多的解释和纷争,我以为,当前的问题并不是第三者强制险合理与否,而是机动车驾驶者与保险公司如何具体执行第三者强制险和社会如何切实做到对受伤者的救济金如何处理、执行问题。
而至于在名词解释方面出现最大混乱的“第三者责任险”和“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其本质应该是相同的。 第三者责任险是国家强制投保的险种,不保不能验车。这里面其实存在一个法律盲区,是执法不严的结果。第三者责任险既然是国家强制投保的险种,那么就应该强制每辆机动车都应该投保,怎么又出现一个所谓“不保不能验车”的说法呢。就因为这一说法,才致使许多机动车为了“省钱”平时不投第三者责任险而只在验车时才投保应付,从而强制险不能强制执行,才出现“第三者责任险”和“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不同说法。事实上,本来就应该强制执行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能因为其以前没有实施到位、现在要求必须强制执行了,就认为它就变成了另一个险种。而一些人所争议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应该是商业险还是保障救济险的问题也不应该是原则问题,顶多只能算是一个技术处理问题。
可笑可气的是,以前太多的媒体报道要么断章取义,要么一叶蔽日,把本来就应该是很简单的问题报道得太复杂了,各种名词术语累篇叠幅,让象我这样以前不关心这些问题的人想要了解这些法规的含义时是看的一头雾水,不知所云!真心希望以后媒体能把一些本来不是很复杂的问题说的全面、详细、简单、明白一些,不要让读者“本来我还清楚,你这么一解释我反而还糊涂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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